協議離婚要如何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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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要如何避免糾紛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它不僅是辦理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更是確定孩子撫養歸屬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日後發生爭議時,法院判決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等問題的法律依據。那麼協議離婚要如何避免糾紛?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如協議只是簡單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對此無異議,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這種協議一旦發生糾紛由於爭議較大,一般的解決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二、子女撫養費及探望權的約定,一般建議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18歲或獨立生活為止;而對於探望權的約定,一般建議約定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權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一次為由起訴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三、協議中約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一般建議約定給付義務的同時約定對於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如“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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