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 如何執行子女的撫養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5W

男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執行子女的撫養費?

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就需要確定,此時一方直接撫養子女,而另一方則支付撫養費。但日後也是可以因為一些情形的變化,而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的。那麼男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男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説,隨着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二、如何執行子女的撫養費

撫養費的執行一向是比較瑣碎的工作,最常見的撫養費糾紛是父母離婚後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撫養所支付的費用的糾紛,其次是被撫養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應支付的費用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為撫養費的執行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根據《婚姻法》第29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削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離婚雙方都應對不能獨立生活或未成年的子女承擔撫養義務。撫養費的執行案件中,比較容易執行的是離婚雙方不願見面,導致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能如期履行義務,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建議將撫養費交到法院,或按期郵寄至申請人處。執行案件中比較困難的一類是無法找到給付撫養費的一方,這就給執行工作增加了工作量;另一類是撫養費的變更。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離婚父母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這主要是考慮到情況不斷變化,子女在經濟上的需要也會相應增加,而且子女在生病時,原定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生活,故需要有所增加。現在常見的增加撫養費的情況還有子女上大學。子女在上大學期間一般已成年,離婚父母會以此為由不予支付撫養費,這必然給子女的學業帶來了障礙,這種情況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離婚父母有義務繼續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而且子女可以根據需要要求適當增加撫養費。撫養費的變更還包括撫養費的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條第2款規定:“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實踐中,有給付義務的父母可能會因某些情況導致收入明顯減少而無力按原來的數額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下,撫養費當然也應作相應調整。

對於執行中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諸如請被執行人單位直接從被執行人工資中扣除,強制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物等措施,情況嚴重的,還可對其採取罰款或拘留措施。

撫養費的變更,可以是要求增加,也可以是要求減少,具體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當然,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般是要支付到18週歲,但有時候成年子女也是可以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的。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