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工資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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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的工資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內嗎?

孩子的工資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內嗎?

1、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屬於孩子的財產。

2、父母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金錢,只要將金錢交付受贈與人即屬於權利已轉移,贈與人就不能再撤銷贈與。父母將錢存在孩子的名下,屬於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這筆錢已經屬於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3、如果贈與的是房產,那麼必須辦理過户或者公證,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二、夫妻共同財產相關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就現有法律條文來看,孩子的工資不包括在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之中,除了孩子明確表示贈與的,可以算做父母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孩子的工資應該屬於孩子個人財產,孩子結婚後其工資則屬於其夫妻雙方所有。即使是孩子婚後將工資打入父母賬户,該筆錢款仍為其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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