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應按照什麼順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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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作為原告開庭時需要宣讀起訴狀的內容,並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如果涉及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離婚訴訟中,作為原告開庭時需要宣讀起訴狀的內容,並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如果涉及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