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撫養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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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撫養費的標準?

隨着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對有關執行標準的認識也在進一步的深化。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撫養權一直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子女撫養費。離婚撫養費也是有一定的支付依據,今天,小編就將有關“什麼是離婚撫養費的標準”的法律規定給大家整理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上述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如兩個孩子均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給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如各撫養一個,分別給付跟隨對方的孩子的撫養費。

5、雙方先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撫養費標準的相關法律條文。其實什麼是離婚撫養費的標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樣能夠通過和平、和諧的方法將婚姻解體帶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希望天下父母在離婚之前慎重考慮,如果婚姻真的無法挽回,也希望能夠彼此能夠心平氣和,留給孩子一個不算殘忍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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