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撫養權爭奪要收集哪些有利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小孩撫養權爭奪要收集哪些有利證據?

小孩撫養權爭奪要收集哪些有利證據?

1、關於雙方經濟條件、身體狀態的取證。

撫養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費用的支出,那麼取證證明自己收入情況、身體狀態比較優越,對撫養的爭取有極大的好處。

2、關於雙方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

撫養孩子,意味着與孩子共同生活,那麼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就十分重要,因為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應側重於對方有什麼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賭博等等。

3、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情況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撫養,由是撫養方的父母撫養,那麼父母身體、教育、照顧孩子的意願等基本條件撫養權的爭取就十分必要了。

4、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已方距離學校較近,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較為有利,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二、法院判定撫養權的總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有小孩的夫妻離婚,在小孩撫養權上面發生糾紛很常見,在準備起訴之前,當事人要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比如自己經濟條件優於對方,和小孩關係更好,對方存在不良嗜好對孩子成長不利等。如果小孩大於十歲,法院判決的時候會適當聽取小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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