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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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共同財產證據的範圍(如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證據。例如:

1、證明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的,應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機動車的,應提交車輛行駛證;

5、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7、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二、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及撫養費的支付。

(一)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三)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四)對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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