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責任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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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護人責任具體有哪些?

雖然説法律給那些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設定了監護人是為了他們能夠在別人的扶持下能夠更好的社會上立足,但是這並不能保障監護人就能夠無時無刻地做到監護人的職責而可能出現讓其他人代為監護的情況也就是臨時監護人。那麼,臨時監護人責任具體有哪些?

一、臨時監護人責任具體有哪些?

委託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行使,並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行為。對於監護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肯定了監護權的轉移。

臨時監護人雖然加了“臨時”二字,但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卻不會被相應減少,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第一,要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第二,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

第三,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四,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上述文章就是關於臨時監護人責任具體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雖然臨時監護人所需要負擔的責任遠遠比不上法定的鑑定人所要承擔的,但是在臨時監護的過程中也必須要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以免被監護的人受到侵害或者其他方面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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