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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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當中,由於未成年的特性其無法保護自己,往往需要安排監護人監護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但是監護人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擔任的,監護人也有着一定的標準要求與職責。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吧。  

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裏就有關於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後,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綜上所述,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該問題主要圍繞着未成年人的成長開展。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定財產,以及代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動。除此之外,監護人也需要對未成年人的發展教育進行監督與推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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