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能不能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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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能不能要撫養費?

一、不離婚能不能要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主張撫養費的有:

1、 未滿18週歲的公民,但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除外;

2、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中止給付撫養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現實司法實踐中可能還會有其他情形存在,這個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判斷。

如果生活中發生一些變故,使原先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請求法院判決孩子撫養費中止給付,這個在原夫妻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基礎上是可以依據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訴的。

撫養費的支付並不是伴隨父母離婚而產生的,即使他們沒有離婚,也應該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這方面的義務,除了直接撫養照顧子女外,還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進行。因此,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也是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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