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約定不付撫養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離婚協議能否約定不付撫養費?

一、離婚協議能否約定不付撫養費?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一方以不付撫養費,但如果出現孩子向一方索要撫養費用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目前審理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問題是其中極為關鍵的環節,這不僅關係到夫妻雙方能否妥善地辦理離婚,更關係到子女未來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孩子由一方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但在婚姻關係解除後一段時間,往往撫養方又會以子女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的情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屬於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離婚協議只能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不能限制或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該部分內容應屬侵害他人權利而被認定無效。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項目?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會涉及到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不用支付撫養費,這樣協議有效。當然,這不影響之後再繼續索要撫養費,當事人在離婚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按照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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