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強行實行探視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法院如何強行實行探視權?

夫妻離婚產生的恩怨很容易就會在孩子的探望問題上體現出來,夫妻情感的破碎可能會出於報復或者其他的心理而不讓有探望權的對方接觸到孩子,權利被侵犯的一方可能就會到法院去要求強制讓對方給自己的探視孩子的機會,但是因為這種權利有人身的性質而不存在法院強制介入的情況,所以法院不能強行實行探望權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法院如何強行實行探視權?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説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綜上所述,法院儘管可以在其他的方面儘可能保證孩子與夫妻這幾個主體的權利不會受到對方的無理侵害,但是如果涉及到對孩子的人身方面的問題就需要考慮到他們個人的意願,而不能一味地為了保護成年人的探望需求就忽略了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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