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法院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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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法院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權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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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的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上述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結合您提供的情況,您應該持《公證書》、《執行證書》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上便是強制執行公證管轄法院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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