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監護人對比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國內外監護人對比區別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監護人就是為了生活沒有自理能力或者是未成年人而特殊規定的一種人,對於監護人其實不光我們國家有,其他的國家也是有監護人這一説的。監護人是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負有一定的責任的。那麼國內外監護人對比區別是什麼?

在美國監護人所要承擔的義務要多的多,如果被監護人被照顧不周或者存在被打,監護人都會受到處罰,而在中國則相關處罰要少些。  

一些全家移民美國的華人對美國法律瞭解不充分,打罵孩子被剝奪撫養權的案例有不少。  

下面先簡單介紹一下美國如何防止兒童遭受虐待(包括父母虐待)的做法, 20世紀70年代以後,虐待兒童問題引起美國社會的高度重視。美國開展了鼓勵對虐待和忽視兒童的可疑情況進行舉報的運動,法庭對舉報也努力做出迴應。聯邦“兒童虐待防止和治療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導方針,各州必須根據這條法律對虐待和忽略兒童的解釋制定本州的有關法律。  

美國法律上確立的兒童虐待行為包括四個方面:  

一、精神、情緒上的虐待;  

二、肉體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顯的例子);  

三、對兒童照料上忽視;  

四、性騷擾、性侵害。美國每年有1500名兒童死於虐待,90萬兒童遭受過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兒童的父母。  

美國法律規定,有關政府機構要保護兒童不受虐待和忽視,具體地説,就是要確保父母或法律監護人照顧孩子的過程中,不給兒童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學校老師、社會工作者或醫生如果發現兒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況,必須向有關機構報告,否則,他們自己就可能受到輕罪指控。  

移民美國之前按照大多數人的觀念,孩子是自己生、自己養,怎麼教育父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去做,孩子不聽話,打兩下沒什麼了不起,而且這也是家務事。但在美國不行,政府真是成了老百姓孩子的娘。美國政府有關部門往往以家長自居,介入有問題的家庭。對有些人來説,政府可能是在侵犯家庭隱私權,但政府認為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孩子。

例如,在美國如果一個孩子已經受到身體傷害或有可能受到身體傷害,政府可以以保護孩子免受傷害為由把孩子帶走,也可以在一段期間內對有問題的家庭定期進行監督,如果傷害孩子的是父母,政府方面就會提出讓父母接受心理治療。  

美國的一些專家表示,美國法律試圖把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權利加以平衡。一方面,是由父母決定如何教養孩子,而不是讓政府來決定孩子應該如何教育,要教給他們什麼以及要信奉什麼宗教等。

另一方面,父母不能濫用對孩子管教的權利和責任。由於孩子年紀還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濫用他們的權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護孩子。通常情況下,對有關的虐童案各州的法院可以做出幾種裁決,一是允許州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二是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三是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由他人收養

對於國內外監護人對比的辦法我們可以由美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國外的監護人相關的規定來看和我們國家的監護人法律規定區別基本上就是因為文化的差異造成的。所以説如果我們要去國外生活,第一瞭解相關的法律,第二瞭解當地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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