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和撤銷監護人區別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變更監護人和撤銷監護人區別有嗎?

變更監護人和撤銷監護人區別有嗎?

1、監護人的更換: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換: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院撤消。

二、誰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三、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要提交什麼資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的變更和撤銷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發生在不能履行自己義務的情況之下所要實施的,一種是發生在不履行自己責任的情況之下所要實施的行為,但一般這兩種都是需要通過法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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