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願被探視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小孩不願被探視怎麼辦?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民事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講,其擁有一定的探視權。孩子父親或者母親的探視是對孩子的一種關心關愛,離婚的夫妻應該同時做孩子思想工作。由於探視權是與人身相關的權利,因此即使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後,一方不履行的,那麼也無法強制執行。而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