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小孩強行不願意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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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小孩強行不願意時怎麼辦?


夫妻在離婚時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其中一方會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則會擁有探視權即有權利探視孩子,這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那麼如果出現探視小孩強行不願意時該怎麼辦呢?法律上有所規定嗎?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有關知識。

一、探視小孩強行不願意時怎麼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一)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二)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三)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身處離異家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源於父母的關愛。合理的行使探視權,可以增加對孩子的關愛,儘可能地彌補對孩子帶來的愧疚。如果離異的一方長期拒之門外,不讓其接觸孩子,或者探視子女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等情形。那麼,您可以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提取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請求。

二、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探視小孩強行不願意方面的問題,可以看出孩子父親或者母親的探視是對孩子的一種關心關愛,離婚的夫妻應該同時做孩子思想工作。大家如果還有其它疑問,可以找本站網站上的專業的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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