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小孩不願意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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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小孩不願意應該怎麼辦?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和不斷進步,社會中離婚這兩個字越來越熟悉,在當代社會中離婚的案例越來越多,那麼,在離婚後孩子怎麼辦呢?不管離婚後孩子跟着誰,另一方都會想去探視孩子,畢竟是親生骨肉,那麼,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探視權小孩不願意應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探視權已經通過立法(包括司法解釋)得以法制化,並在法律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1、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上享有親權的體現。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由於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以上所述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瞭解。

二、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1、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於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裏所説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後,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麼他們對於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徵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是要正確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不得強迫或者強制性的,不然會受到法律的強烈制裁,我國的法律經過不斷的完善對每個公民都是公平的,希望大家能夠對此有足夠的瞭解,以上就是對探視權小孩不願意應該怎麼辦的詳細介紹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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