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麼 - 探視權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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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什麼,探視權方式有哪些?

父母雖然離婚,但是孩子畢竟是自己的親骨肉,父母可以依法行使探視權。但是離婚後也常因一方的阻撓,妨礙了另一方看望子女,產生了很多糾紛,嚴重時就會上訴到法院,對孩子來説也是一種無形的傷害。小編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下探視權是什麼以及探視權方式。

一、探視權是什麼?

所謂探視權,也稱為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對於探視權,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探望的時間怎麼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三、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當然,探視的方式依舊是先由雙方共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一方可以約定時間和子女進餐、出去遊玩或是小住在那方父母親家都屬於探視權的方式,另一方不可隨意阻攔,這是侵佔了他人的利益。若是真的產生了嚴重的糾紛,上了法院,還是需要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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