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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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屬於哪一方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屬於哪一方

一、《民法典》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屬於哪一方

1、孩子跟隨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後來和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願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可以酌情減少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但絕不能不盡撫養義務,仍然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2、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1085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①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⑤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情況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願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願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3、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麼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並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徵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後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其實在處理的時候與對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處理是一樣的。這個時候也要充分結合子女的年齡、父母雙方各自的實際情況等等因素,綜合之後確定撫養權歸屬。但若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協商解決撫養權屬於哪一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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