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非親生子女撫養權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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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非親生子女撫養權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婚姻法》相應廢止。

法律對非親生子女撫養權是怎樣規定的

繼父母與對方的子女,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父母一方,願意撫養繼子女的,且對其成長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撫養義務的,法律上認可雙方構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只有在滿足此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親子女的關係。

1、《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裏的父母與子女,當然是指有血緣關係的,即親生的。換句話説:對非親生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在現實生活中,養父母與養子女,雖沒有血緣關係,但作為擬製血親,其權利義務等同於親生父母與親子女。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其本身並沒有血緣關係。再婚家庭中,繼父母與對方的子女,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定的撫養、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父母一方,願意撫養繼子女的,且對其成長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撫養義務的,法律上認可雙方構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只有在滿足此條件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親子女的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與他人懷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為親生子女撫養,後發現該子女非親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訴要求該子女的親生父母賠償其撫養期間支出的相關費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訴訟請求的。這就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對非親生子女是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但是,如因男女雙方離婚後,經過親子鑑定發現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由孩子親生父母撫養,非親生父方或母方沒有撫養義務。

有關法律非親生子女的撫養權的規定,其實對於很多重組的家庭來説,只要再婚的父母同意撫養,是可以按照親生父母的撫養規定來判定的。對於收養的孩子,如果是養父母自願撫養該子女,那麼需要向當地户籍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撫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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