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係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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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係撫養權怎麼判?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撫養的一些表達,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撫養這個詞語,但是實際上我國還存在着收養關係,這也是比較常見的,許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係撫養權怎麼判?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關係撫養權怎麼判?

需要法院進行裁量。

《收養法》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收養是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而撫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或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承擔供養、保護和教育的責任。收養與撫養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與撫養關係也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收養關係反映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且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撫養關係反映的是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為目的的供養關係,這種撫養關係,有的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建立的,有的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自願而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變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原有的人身關係不因撫養關係的成立而發生變化,雙方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由於這種撫養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為目的,因此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二、撫養費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首先收養關係和撫養關係是不一樣的,收養關係是針對收養進行的,它是變更人身關係中的一種重要的行為,但是撫養關係是因為法律上規定的,在我國對於孩子有撫養義務的近親屬或者是其他人應當盡到的一種撫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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