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與繼子女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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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子女與繼子女的區別是什麼

養子女與繼子女的區別是什麼?

1、繼承權

(1)繼子女,繼承繼父母財產的前提,是繼父母對其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而且,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他們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是繼子女與養子女繼承權最大的不同之一。

(2)養子女,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完全適用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且養子女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是親生父母贈予財產的除外。

2、法律關係的產生

繼子女的形成是婚姻關係。而養子女的形成是收養關係。

3、與親生父母的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可能是雙重的,也可能是單一的。如果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繼子女既和繼父母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又和親生父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雙重的;如果沒有,則只和親生父母保持單一權利義務關係。

收養關係建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而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終止,即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始終是單一的。

二、繼子女與養子女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形成了撫養關係,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三、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

一是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因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或繼父母死亡、或親生父母死亡而解除;

二是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在生父和繼母或生母和繼父離婚後是否解除,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如果雙方都願意保持父母子女關係則繼續保持,反之則沒有任何關係。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養父母和養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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