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與繼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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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收養關係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着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收養為養子,則隨着收養關係的成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養子與繼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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