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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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孩子撫養權可以在離婚協議中作出約定,起訴離婚的,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確定。原則上講,基於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後不允許隨意變更,但司法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因為某種原因要求變更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協議不成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需要哪些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對於該變更要求應予支持,

一、與此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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