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父親坐牢誰是第一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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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父親坐牢誰是第一監護人

一、父母離婚父親坐牢誰是第一監護人?

法律沒有規定,父母因判刑而剝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因此父親就算是坐牢了,也都是孩子的監護人。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監護權,這與父母離婚沒有關係。但是,父親判刑了,為了對子女有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離婚後的母親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由自己直接撫養未成年的子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的規定,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改變不了他們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離異,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夫妻雙方。

二、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如果父親坐牢了的話,那麼,母親是可以起訴變更撫養權的,而且,其實在父親坐牢了以後,孩子的撫養義務自然就落到了母親的身上,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任何的理由可以去推脱。不過,撫養權可以歸屬於母親,但父親的監護人身份不因為坐牢就自動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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