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離婚孩子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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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離婚孩子監護人是誰

一、夫妻離異的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由上我們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是夫妻離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行為的,父母依舊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不會因為離婚就取消監護資格的。但,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則就相對的擁有了監護權,成為法定監護人。

二、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考慮的因素

關於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民法典》尚無具體規定。僅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於把握的一個問題。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一)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係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係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願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願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並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願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願加以檢驗。

孩子的監護人是誰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能力權益維護有着一定的法律基礎,所以對於孩子來説最為關鍵的就是屬於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積極的爭取,因為自己的成長過程中一定的經濟基礎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監護人的選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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