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孩子撫養權怎麼決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離婚夫妻孩子撫養權怎麼決定的

離婚的時候,除了感情破裂、心理創傷等精神上傷害外,夫妻雙方往往還要面臨比較現實的問題,那就是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財產分割是夫妻直接的利益劃分,在進行財產分割後,大家就“我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兩清了,但孩子的撫養權卻不是那麼容易算清楚的事情,會涉及到哪一方更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哪一方更能夠給孩子健康的成長環境、哪一方更具備在各個方面照顧孩子的條件、孩子判給一方後,另一方怎麼保障自己可以去看孩子,以及怎麼保障另一方及時足夠地支付撫養費等等諸多問題。

一般來説,如果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那麼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在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來執行就可以了。但在很多離婚事件中,夫妻雙方大部分都對孩子的撫養權處於爭執狀態,相持不下,誰也不肯讓步,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了。如果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在我國,法院原則上會更多地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有更好的物質條件保障、更好的照顧條件等因素來考慮,感情是否深厚的因素的影響是比較小的。一般來説,對於2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判給媽媽的可能性更大,這是考慮到嬰幼兒在成長初期更多依賴媽媽的照顧,比如母乳餵養,這是爸爸做不到的,但如果媽媽存在傳染病、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問題,法院則會認為媽媽沒有撫養能力,更有可能把孩子撫養權判給爸爸。對於2歲以上的孩子呢,那麼,身體健康、經濟實力更強大、家庭結構更完整、家庭關係更和諧的一方,法院會認為更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可以給孩子衣食無憂的生活和健康的心理,更有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離婚夫妻雙方的身體健康、經濟實力和家庭結構等條件差不多,法院則會從更長遠的角度來考慮,比如,沒有生育能力、沒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更有勝算,這是考慮到沒有生育能力、沒有其他子女的一方不會有其他孩子,未來虐待或者拋棄孩子的可能性比較小,其最終目的都是保護孩子的權益。對於10歲以上的孩子,孩子則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選擇要跟隨哪一方生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已經將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了,一般是不再進行變更的,但這也並非絕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如果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在取得撫養權之後有嚴重疾病或者遭受重大事故導致喪失行為能力,不能繼續撫養,或者虐待孩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那麼,也是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此外,孩子在10週歲後,依然可以自行選擇跟隨離婚夫妻其中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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