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户口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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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户口本怎麼辦?

離婚孩子撫養權户口本怎麼辦?根據《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户內成員因法律關係發生變化,一方申報户口遷移登記,另一方不願拿出居民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調解、説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户口本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36條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户口問題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離婚後,一方申報户口遷移登記,另一方不願拿出居民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調解、説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總之,小孩户口也會隨之解決,但很多人容易有一個誤區就是:正常情況下孩子的户口由撫養權決定,可是這不是必然的,按照我國户籍管理規定,小孩的户口可隨父也可隨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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