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工傷賠償經濟補償金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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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工傷賠償、經濟補償金)代理詞

勞動仲裁工傷賠償經濟補償金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王**訴濰坊***有限公司勞動糾紛一案,山東國宗律師事務所接受王**的委託,指派王秀娟律師擔任本案勞動爭議的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代理人通過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查閲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加庭審調查,現對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申請人自1995年到被申請人處工作,2006年3月在工作中受傷,已經工傷認定,並經濰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十級傷殘(濰勞鑑[2007]第**號)。從申請人工傷治療開始,被申請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工資福利及其他方面待遇。通過庭審可以證實,本案被申請人嚴重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清楚,被申請人應依法支付申請人各項合法權益***元,其中:

一、支付工傷治療停工留薪期間扣發的工資**元。

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文)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停工留薪期間應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被申請人在申請人2006年3月入院治療開始就減半支付申請人的工資,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應付工資:1181元/月*20月=23620元,實際支付10272.37元,兩者差額為**元。(1181元/月的工資標準為申請人2006年1.2.3月份工資1332.26元、1021.03元、1188.8元的平均值)

二、支付2007年12月至今應發生活津貼、疾病救濟費**元。

2007年12月至今,申請人因傷殘部位康復不利繼續治療,至今仍然無法工作。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生活津貼、疾病救濟費61002元,實際支付**元,違法剝奪**元。計算明細如下:

申請人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應發工資為**元;

申請人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應發工資為**元;

申請人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應發工資為**元;

申請人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應發工資為**元;

申請人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應發工資為**元。

相關法律及計算依據為: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文)、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教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文)、《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魯政字[2010]74號文、魯政字[2011]33號文、魯政字[2012]33號文等。

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第四十六條(一)等有關規定,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申請人依法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元/月*18.5月=**元。

四、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元、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

根據山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元/月*4月=**元、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月*8月= **元。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庭給予充分的考慮,予以採納。

代理人:王秀娟

二零一四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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