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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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撫養費是父母在離婚之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支付的費用。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可以由雙方協商,只要協商結果為雙方認為即可,但無論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如何,撫養費都不能不支付。一些夫妻離婚之後其中一方會在外地工作,那麼,異地撫養費不給怎麼辦?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異地撫養費不給怎麼辦?

離婚之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孩子撫養費,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到其經常居住地區法院起訴維權,同時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不需要等到庭審結束。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如果其中一方在異地並不支付撫養費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另一方可以至不支付撫養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的支付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且應支付到子女成年為止,即支付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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