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關係法律規定有哪些 - 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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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方法:
(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
(2)用人單位是否定期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勞動者能否提供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於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與其他勞動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從事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
(4)勞動者必須自身完成勞務,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勞動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時間、場所工作,並受用人單位決定或受其控制;
(7)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是日常的,而不是臨時的或是應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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