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中存在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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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中存在有哪些問題?

夫妻離異後有探視自己的孩子的權利我們叫做探視權,那麼離婚探視權中存在哪些問題呢?探視權是要求必須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我國法律從探視權主體、行使方式、中止和恢復、執行這四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關於探視權方面的知識。

離婚後探視權存在哪些問題

1、規定過於籠統

雖然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過於原則化的規定造成各個法院,甚至同一庭室的法官之間判決方式相異。問題主要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如何應對探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尚無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

另外,關於探望權的中止,依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探望權是對親權的一種暫時剝奪,什麼情況下屬於中止的事由?法律規定還不夠太具體明確。中國法律採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惑。若法律沒有一個明確合理規定,而僅以法官的經驗、良知以及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對其作出取捨,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

2、適用範圍單一

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權,而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或解除同居關係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是否也應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一方控制子女,而拒絕另一方與子女接觸、聯絡和相聚的情形屢見不鮮,由於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若將其納入探望權的適用範圍,這類糾紛就可得以解決,更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和實際上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38條要求一方探望子女時另一方有協助義務,但沒有明確規定負義務方如不履行協助義務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缺乏對不履行義務的具體責任規定,在實踐中容易影響另一方探望權的行使,造成義務虛設。

3、主體過於狹窄

中國法律將探望權的主體規定為離婚後子女的父母,這樣的規定不符合現代立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探望權操作出現困難。

未徵尋子女對探望的意見,無法切實保護被探望子女的利益。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長期以來都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願望,使得本應成為探望權主體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任人擺佈的客體。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在考慮“大人”的利益,孩子在這裏似乎成了失語者,探望權成了大人之間爭奪權利、打擊報復的平台,真正關注孩子的心聲,切實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慮探望權的輿論實在太少。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4、規定難以操作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把探望權判決納入強制執行的範疇,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探望權糾紛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家庭案件,在執行上有不同於一般婚姻家庭案件執行的特點。在面對干涉探望權的行為採取何種救濟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達到執行目的,以及實踐中常見的孩子不配合造成探望權難以實現等問題時卻顯得蒼白乏力。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的最大問題和盲點在於執行問題。而採取強制措施實現的探望權,最終的結果是被動和消極的。一方面它加深了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使之難以癒合;另一方面它將子女推到一個無所適從的境地,給其身心造成傷害。這都給人民法院處理這類糾紛增加了難度,需要逐步加以規範。

綜上所述,離婚探視權中存在的問題包含大概有四種,分別為規定過於統一;適用範圍單一;主題過於狹窄和規定難以操作,對於這些現實問題要逐步加以規範,合理調整規劃避免問題的發生,要根據實際切實的站在孩子的一方思考問題,若您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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