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探視問題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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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離婚孩子撫養權探視問題怎樣規定的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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