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該怎麼處理小孩撫養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7.11K

有不少夫妻是在孩子尚小的時候離婚的,而此時孩子已經不能有一個健全的家庭了,對其影響還是很大。而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同時也需要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才行。那實踐中該怎麼處理小孩撫養問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離婚夫妻該怎麼處理小孩撫養問題

一、該怎麼處理小孩撫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司法實踐,有如下處理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哪些情形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已經通過雙方協議予以處理,或者由法院判決予確定。但是,離婚以後,夫妻一方提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處理:

(1)離婚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因為在新的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處理問題。在出現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時,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夫妻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准許。

離婚時,無論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還是由法院調解、判決確定子女隨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後父母雙方又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只要協議不違反《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當承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關係變更後,原來協議約定的或者調解、判決確定的子女撫養費承擔,也應當隨之予以變更。如果雙方在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上協議不成的,應由人民法院予以判決。

這是必須要做的,否則夫妻就不能順利的解除婚姻關係。當然,實踐中很有可能出現雙方都想要孩子或者都不想要孩子的情況,這時意味着也是產生了糾紛的,離婚夫妻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對撫養權問題作出判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