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小孩撫養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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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一方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一方發現對方家族原來是有精神病史,對方在離婚之後也因為精神狀況不好等而導致精神病發作的情況。這時候沒有撫養權方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

精神病離婚小孩撫養問題如何處理?

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具體規定如下:

1、與精神病人離婚後,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3、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的確定,需要綜合判斷患有精神疾病一方的具體病情和遵守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而確定。法院在進行撫養權糾紛案件判決時,會傾向於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對於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不能夠獲得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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