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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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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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之,作為父母要撫養未成年子女,這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那麼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將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起到重要的作用,其對孩子身心健康的發展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那麼在法律規範中,對於孩子的母親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呢?請看下文由編者為您提供的有關該問題的法律規定。

一、撫養權確定都有什麼標準?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慎重考量: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結合人民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母親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三、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事實上,離婚訴訟中,女方在對應以上條件,有針對性地收集以下幾方面相應的證據,是非常有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的: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母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上,法律上是從維護孩子身心健康,能夠有良好的成長氛圍的角度上來規範的,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母親在愛護子女的情況下都是更為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的,能夠對孩子的健全人格塑造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所以在這樣的規範下,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都要考慮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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