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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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展還未成熟,父母要盡到責任,行使監護權。生活中有的父母不照顧孩子,對孩子打罵,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這個時候,其它親屬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法院也可以指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監護。那麼,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下面我們來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撤銷監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三、監護人要按照哪些規定行使權利?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如何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如果在確定監護人的時候,當事人提出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指定監護人。法院受理案件後,進行法庭調查,根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確定指定監護人的人選。一般情況下,會由居委會或者相關組織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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