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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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

在中國,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未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因為自身的環境艱苦和先天的殘缺,這是就需要有人成為監護人去幫助孩子的成長。接下來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於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法院會指定一個人來當監護人,那麼如何指定呢?

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是指當未成年人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為多人且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法定機構依法從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中指定具體承擔監護職責的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實際操作中,對未成年人“指定監護”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指定監護,實際上是選定監護。

即在法定監護人中選擇確定監護人,屬於法定監護的具體落實和適用,或謂法定監護的實施方式,而並非在法定監護人之外指定監護。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

二、發生指定監護的前提條件有二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需要由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監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麼基於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

(2)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具體表現為二種。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衝突,需要從中指定。另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都不願擔任監護人,相互推諉,從而發生消極衝突,需要從中指定。

三、指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具有明確的限定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只限於未成年人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中的近親屬。

1、所謂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解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見,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中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一)、(二)、(三)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總之,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問題已經詳細地告訴大家,希望對您有幫助。同時網友們也需要知道指定監護的前提條件,還有指定監護人的範圍是屬於近親屬,其他不是近親屬的是沒有資格成為指定監護人的。以上就是主要內容,希望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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