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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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監護人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指定監護人審判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指定監護人審判監督程序由司法機關按照流程啟動,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那麼簡單説,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那麼他能夠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呢?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就按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就按二審程序,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意見》第208條規定:對於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意見》第20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檢察院可以抗訴的方式啟動,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

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當地的相關機關會指定監護人。為了使得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也設定了審判監督的機構,在發現了監護人實施了侵害了被監護人權益的行為時,可以提出審判的請求,再次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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