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孩子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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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繼孩子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過繼孩子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一)過繼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過繼孩子被過繼者、實施收養行為的人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過繼者需要滿足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實施收養行為的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週歲。

(二)過繼孩子需要的手續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週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願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審核後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經過3-6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二、過繼後可以結束收養關係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關係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公民若是想要收養孩子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由於這些條件會在法律規範之中公示,故此對於欲實施收養行為的人來説,可以結合法律規定判斷自己是否滿足法定的條件。若是滿足,在確定待被收養人之後,需要辦理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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