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寫的撫養權變更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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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下寫的撫養權變更有效嗎?

私下寫的撫養權變更有效嗎?

1、依據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故此所簽訂的變更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是具有效力的。

2、若雙方都同意變更撫養權,雙方可以簽訂一個變更協議,表明變更的事實就行了,雙方簽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訴變更。若對方不同意,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變更子女撫養權應有法定理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撫養權在確定之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任意一方若是想要變更撫養權的歸屬,那麼首先可以向有孩子監護權的另一方提出變更請求。一般來説,只要雙方都同意變更,且能擬定變更協議書,那麼該協議在雙方自願簽署後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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