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麼部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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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麼部門開?

總所周知,當家長因故喪失行為能力無法繼續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時,會選擇他人作為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權。那麼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麼部門開?都需要哪些手續?監護人證明的具體辦理流程又是什麼呢?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

一、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補充: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具體手續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四、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具體細則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綜上所述,孩子監護人證明在什麼部門開?需要持户口本原件及複印,身份證到當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與辦理。通過小編的整理與解答,相信大家對監護證明的辦理流程有了一定的認識和理解,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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