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有所作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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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有所作為的規定是什麼

一、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時應有所作為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缺乏對政府部門在保護監護人是應該有所作為的法律規定,這是當前我國監護制度當中的一大漏洞。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然而,當今社會,激烈的市場競爭令很多單位時刻面臨着優勝劣汰的風險,難以為未成年人提供穩定的保障,而且單位多以盈利為目的,若擔負起職工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無疑背上了一個巨大的包袱,不利於單位經濟發展,也不符合市場規律。至於村委會,只是羣眾基層自治組織,缺少專人從事監督保護工作,也沒有足夠的經費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有力條件。另外,民政部門是政府職能機構,依法雖可以成為監護人,但法律對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條件和程序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缺乏可行性。

為了使法定機構能夠確實負擔起監護職責,在監護制度中,對於既無親權人又無自然人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作為監護人,專門履行監護職責。就現有法律規定而言,民政部門比較適合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對於其如何成為監護人及相關權利和義務應當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

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一)監護人的選定方式規定不全,應增加“遺囑指定監護”

我國監護人的選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在未成年人父母雙亡或無法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於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對被監護人的情況不夠了解,依照法律規定選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一定能夠很好地履行監護職責,所以現有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監護的缺失。

遺囑指定監護,指監護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後死亡的父母以遺囑形式指定監護人。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關組織更瞭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選定的監護人也更能夠確保對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護。依照私法自治原則,筆者認為,遺囑指定監護人應當優先於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二)機構監護缺乏可行性,應作出具體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然而,當今社會,激烈的市場競爭令很多單位時刻面臨着優勝劣汰的風險,難以為未成年人提供穩定的保障,而且單位多以盈利為目的,若擔負起職工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無疑背上了一個巨大的包袱,不利於單位經濟發展,也不符合市場規律。至於村委會,只是羣眾基層自治組織,缺少專人從事監督保護工作,也沒有足夠的經費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有力條件。另外,民政部門是政府職能機構,依法雖可以成為監護人,但法律對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條件和程序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缺乏可行性。

為了使法定機構能夠確實負擔起監護職責,在監護制度中,對於既無親權人又無自然人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可以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作為監護人,專門履行監護職責。就現有法律規定而言,民政部門比較適合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對於其如何成為監護人及相關權利和義務應當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

(三)缺少對監護人的監督,應進一步規範監護權的行使

1、中國社會普遍存在對未成年人監護失當現象

由於受幾千年傳統中華文化影響,中國人十分相信血緣,中國父母大都控制慾強烈,“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把個人主觀意願強加在被監護人身上,無視其個人興趣所在,一廂情願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監護的管教、保護範圍。也有很多父母認為給子女提供豐厚的物質生活就是進到了最大監護職責,而常常忽略對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導和監護。還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觀點,對被監護人打罵、體罰,甚至情緒失控實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制,規範監護權的行使

監護人如何監護,將直接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未成年人行為能力受限,無法依靠自身力量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機制。筆者認為,可以借鑑他國經驗,設立青少年事務局,對監護成立登記、監護人和監護監督人的選任、撤銷監護權等進行統一管理,並代表國家處理各種監護事宜,行使監護監督權力。也可以由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來對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監督,一方面這些機構具有一定的威信,另一方面其貼近基層,瞭解民眾生活,能夠處理好相關問題。

為了更好地規範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行使,現有法律規定中的“賠償損失”顯然是遠遠不夠的,畢竟中國大部分未成年人沒有經濟收入,所謂的賠償損失也就幾乎毫無意義,反倒是具體的懲戒措施更能夠發揮作用。

目前來看,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在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這一塊兒,要積極主動的去履行相關的責任義務還是比較困難的。民法總則在一定程度上提到了要求監護人尊重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是,被監護人還是普遍的畏懼於監護人的這種權威性的身份,政府部門甚至從來都不會主動去介入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應該有所作為也需要依靠法律監督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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