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證明一般在哪裏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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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監護人證明一般在哪裏開?

被監護人證明一般在哪裏開?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年齡有限制嗎

被監護人如果沒有智力缺陷等特殊情況的,被監護年齡是到18歲。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訴訟中,被監護人侵權訴訟是其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特殊之處在於不法加害行為的主體雖是被監護人,但其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卻一般由監護人承擔。在這類侵權訴訟中,監護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界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將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起列為侵權訴訟的被告;另一種觀點認為,僅列不法加害行為的實施者即被監護人為被告,而監護人則以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從訴訟結果來看,以上的兩種觀點在判決結果上似乎區別不大,因為一旦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都會判令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樣的“殊途同歸”並不能掩蓋這兩種觀點之間的矛盾。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監護人如果要開具證明就必須要合法的到相關的部門進行辦理,而且被監護人的權益一般是由監護人來進行保護,直到孩子滿了十八歲之後才算是完成了自己的義務,因此,在開具的時候就要諮詢清楚,這樣才能更快的進行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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