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滿一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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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不滿一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孩子不滿一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考慮孩子跟誰生活在一起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的原則(經濟條件、孩子年齡等等)孩子2週歲以下,原則判決給母親撫養。特殊情況若女方有法律規定的傳染病,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判給男方撫養。

《婚姻法》沒有兩週歲的限定。只有哺乳期隨母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以協議隨父親生活。這種協議必須有利於兩週歲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是雙發的權利,可以進行協議離婚,也可以進行起訴離婚。即便雙方已經離婚,但是孩子是雙方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按時的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是根據孩子的自身需求,以及家長的經濟條件決定的,每個人的條件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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