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對方不給探視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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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對方不給探視孩子怎麼辦

離婚的夫妻可能是當事人沒有做到一個好的丈夫或者是合格的妻子才導致的,可這並不代表這就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或者母親。既然撫養孩子的這一方知道對方支付撫養費這是天經地義的,那同樣的也應該檢討一下自己不讓探視是否做得太過於自私了。下面我們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在我國離婚對方不給探視孩子怎麼辦?

一、在我國離婚對方不給探視孩子怎麼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二、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相關人等都應該知道具體的解決辦法了。其實不讓探視孩子這是非常不理智的一種做法,生活當中就發生過對方既然不讓探視孩子,那麼自己也就不給撫養費了,然後就又會導致其他沒完沒了的糾紛,如果因為拒絕對方探視孩子而被起訴了,不排除最終法院可能會支持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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