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改嫁未成年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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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改嫁未成年撫養費怎麼辦?

一、媽媽改嫁未成年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孩子,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孩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孩子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孩子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孩子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孩子所需費用,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孩子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孩子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對於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父母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孩子,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孩子,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孩子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孩子,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孩子。 父母不得因孩子變更姓氏而拒付孩子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孩子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述“撫養費”,包括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

關於孩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孩子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孩子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孩子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給付的方式的給付方式有兩種:一是一次性給付 ,具體數額是按月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月份總數,一直計算到孩子十八週歲為止,優點是方便執行。二是定期給付,有按月或按年支付的。

綜上所述,孩子的媽媽即使改嫁並且有了新的家庭和孩子都不應該忘記其血緣上和法律上還存在着對原有孩子的撫養義務,而支付撫養費的責任並不是改嫁之後就能擺脱的,作為孩子父親也可以直接經過訴訟的途徑來要求法院幫助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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