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權問題會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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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權問題會有哪些規定

離婚協議書是解決婚姻問題的重要方式,那麼,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權問題會有哪些規定,依據我國的婚姻法對於撫養權會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這類事情的發生對於沒有民事權利的孩子來説是事情的受害者,所以一旦自己無法進行權益的維護,有關法律就是自己最後的保障。

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會有哪些規定,對於當事人權益的維護有着重要的保障。

一、離婚協議書上可不可以約定孩子撫養權歸屬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可以約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而孩子撫養權歸屬應該是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離婚協議中如何約定孩子的撫養權

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週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關於户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後,户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裏。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後將户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户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户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在生活中,因為這類問題與我們的關係密切,所以自己應該多級注意,一旦自己發生離婚案件,對於問題的解決就會提供足夠的法律條例的支持,從而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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