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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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1、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2、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温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所以,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説,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二、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離婚之後,監護權的變更是可以進行的,但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相應的申請,也就是説,必須通過法院這種方式,才能夠完成監護人的變更,當然監護權變更也需要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理由,如果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不存在變更的事由是無法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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